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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教育工会工作的若干意见
2012年05月16日 工会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教育工会工作的若干意见

                                                               (1999年9月15日)
        最近,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颁布了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这是党中央、国务院面对二十一世纪激烈的国际竞争和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跨世纪宏伟目标而作出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教育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坚定决心。“国运兴衰,系于教育,教育振兴,全民有责。”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是全党、全社会以及各级工会组织的重要任务。为了在工会系统贯彻落实好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科教兴国战略,进一步加强教育工会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把教育工会工作摆上各级工会的重要工作日程 
  1、充分认识加强教育工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即将到来的二十一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教育在不断增强我国的经济实力、国防实力和民族凝聚力中具有基础性的地位。“振兴民族的希望在教育,振兴教育的希望在教师”。各级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我国教育界的重要社会团体和各级总工会所属的重要的产业工会。在教育改革不断深化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新形势下,更加需要教育工会突出代表和维护广大教职工为实现教育事业的振兴而奋斗。各地工会要全面领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重视和支持教育,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教育工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对加强教育工会工作领导的自觉性。
  2、加强领导,切实把教育工会工作摆上重要日程。我国教育工会具有以知识分子为主体,会员人数多,分布地域广,遍及全国城乡等特点。各地工会要高度重视教育工会工作,加强对教育工会的领导,定期听取教育工会的工作汇报,支持教育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知道和帮助教育工会积极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加强教育工会工作的思路和措施,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发展。   二、充分发挥教育工会在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
  3、进一步推进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在教育系统的贯彻落实。各地工会要支持教育工会依照《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落实教代会的各项职权特别是对学校重大问题的审议权和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继续推进高校二级教代会和乡镇教代会的规范化建设。同时,在搞好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推进校务公开工作。
  4、指导和帮助各级教育工会在全面履行好工会各项社会职能的同时,进一步突出维护职能,依法维护广大教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教育改革的深化必将带来学校劳动关系的变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素质教育的实施是教育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必将出现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工会要帮助教育工会进一步明确工作思路,主动适应新形势,研究新情况,发现新问题,提出新对策,加大源头参与的力度。深入基层和教职工群众,开展调查研究,为改善教职工的物质文化生活献计献策,促进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落实教职工的医疗保险待遇,旗帜鲜明地同各种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作斗争。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教育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的方法和途径,协助有关部门搞好转岗、分流人员的培训和安置工作,深入开展“送温暖工程”、农村教师家属扶贫和各种互助互济活动,为教职工群众办好事、实事,把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引导好、保护好、发挥好。
  5、指导和帮助各级教育工会为推进教师队伍建设而开展的各项工作。要支持各级教育工会根据教育改革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新形势、新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实施“跨世纪园丁工程”。坚持以青年教师为重点,师德建设为核心,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引导广大教职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转变教育观念,更新教学内容和教学手段,不断增强创新意识;深入、持久地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树师表形象、创文明校风、为实现跨世纪的宏伟目标作贡献”活动和各种技能竞赛等群众性自我教育轰动,并努力使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取得实效。
  三、切实加强教育工会自身改革和建设,进一步提高教育工会工作水平
  6、依法建立、健全教育工会组织体系。切实把省、地(市)、县(市)教育工会的建立、健全工作摆在突出的位置,坚决制止和纠正随意撤并地(市)、县(市)和基层教育工会组织的现象。各地总工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商与沟通,帮助教育工会搞好机构设置,落实人员编制,选配好领导班子。积极协助各级党组织搞好教育工会干部的管理工作,凡是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的教育工会领导人,任期未满,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教育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教育工会的同意。各地工会要在抓好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加快在社会力量所办学校中组建工会组织的步伐。
  7、对教育工会的活动经费给予扶持。各级教育工会都要认真抓好工会经费的收缴工作,积极协助地方总工会做好所管辖范围内的经费收缴和上解工作,使教育系统的工会经费逐年有所增长。各地工会要继续认真落实全总工厅财字[1987]4号、8号文件的规定,在县教育工会上解的经费中,按2%总额的8%至10%回拨补助给县级教育工会。各省级总工会对省、市(地)级教育工会的活动经费也应采取措施,给予合理解决。自管经费的教育工会要加强经费审查,做到使用合理,增收节支。
  8、各地工会要为教育工会的源头参与创造良好的条件。进一步疏通教育工会源头参与的渠道,帮助教育工会与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密切的协商制度和联席会议制度,实现工作的相互支持。
  9、大力加强教育工会干部队伍建设,提高教育工会干部素质。要坚持不懈地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武装教育工会干部的头脑,加强“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教育,加强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及其优良传统的教育,加强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的教育,加强工会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教育工会干部的整体素质。加强调查研究,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使教育工会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全局总发挥更大的作用。
  10、各级教育工会要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主动争取行政的支持,建立健全各级教育工会向党组织汇报工作和向行政通报工作的制度,始终围绕全党和全国工作的大局,结合教育战线的特点和实际,贯彻落实工会工作指导方针,确定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始终坚持为教职工服务、为基层服务的宗旨,加强自身的改革,努力实现教育工会的群众化和民主化。要在发扬传统和特色的同时,根据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全面开创教育工会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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